本网讯(通讯员 李剑桥)近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法庭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60多岁的张某某只有初中文化。1980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7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然而受到这些刑罚后,张某某仍不思悔改。2021年1月某日下午,张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镇通村公路行驶,行驶过程中遇到陈某驾驶的大货车将路上的灰尘扬了起来,张某某按喇叭无果后,暗自记下了大货车车牌号,回到家中等大货车返回。
等了半晌没看到大货车踪影,张某某便驾驶摩托车来到附近的沙场寻找,找到大货车后欲向司机陈某讨要说法。在看到陈某无动于衷并驾驶大货车想离开时,张某将其拦下并与陈某发生争吵,陈某报警。
民警到场后讯问张某某:“你为什么要拦别人车?”
张某某:“我骑摩托车,他开大车跑在我前边,把地上的灰全部扬起来,按喇叭他也不让!”
民警:“他开车将你撞了或者挂伤了没有? ”
张某某:“没有!但是他故意跟我作对,这事论谁看都是他理亏,我就想要个说法!”
民警:“你中午喝酒了没有?”
张某某:“喝了……一点……”
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请配合我们到医院对你的血样进行提取!”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87.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