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沙)“被告人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12月8日,由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戈某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宣判,审判机关全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2022年9月,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逮捕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荆州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曾某某吸食的毒品系从戈某某手中购得,结合讯问中获知的相关吸食毒品来源、交易情况等,9月26日荆州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戈某某进行追捕。
承办检察官随即向公安机关详细列出了继续补充侦查意见,并将监督线索移送给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侦协办进一步了解该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指导继续侦查。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以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发现戈某某还存在利用企业收款二维码中转毒赃的行为,有“自洗钱”嫌疑,遂将案件审查意见向侦协办反馈。侦协办全程跟踪指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进行侦查取证,通过固定戈某某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快速查明了戈某某贩卖毒品和掩饰、隐瞒毒赃来源等主要犯罪事实。经查,2022年7月,戈某某五次向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获款人民币2080元;其中,7月17日,戈某某在向朱某某贩卖并交付甲基苯丙胺后,将某某药店的收款二维码交给朱某某,让朱某某扫码支付了600元毒赃,之后戈某某又用微信联系该药店老板,要其将收到的6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
某某药店的收款二维码及账户系银行推出的聚合支付服务,具有金融支付功能。朱某某向该药店转账毒赃金额较小,极易与药品销售额混淆,而戈某某收取的毒资最终系从药店老板微信转账而来,客观上导致该笔毒赃被洗白。主观上,戈某某自行供述让朱某某将毒赃转入药店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毒赃来源。戈某某的行为符合洗钱罪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需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2022年11月30日,荆州区检察院以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荆州区检察院在办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一案双查”和“同步审查”,强化多方协作联动,持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严把案件质量关口,力促办案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