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程惠)“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文某、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了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日,谢某某、刘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谢某某、刘某等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2020年6月,荆州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开展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地窝点为主要内容的“扫楼行动”中发现,一家工作室的100多平米房间里,一排排猫池、卡池设备交错排布,数十台电脑高速运转,设备中还有大量虚拟电话卡,十分可疑。民警当场控制了工作人员姚某某,积极展开侦查,后陆续将谢某某、刘某、文某等人抓获归案,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检察机关。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以来,谢某某在明知某果平台等可以批量登录QQ、绑定及换绑手机号码等,可以突破腾讯QQ的安全防护措施,会对腾讯QQ正常运营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从一些专门售卖QQ号的团队手中低价购买QQ号后,仍在某果平台等批量登录、对原QQ号个人信息批量清洗,并换绑手机号码,然后在网站上面分类出售。2020年4月,谢某某雇佣被告人刘某、文某;同年5月,谢某某雇佣被告人姚某某,安排三人帮助进行上述操作。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该工作室销售QQ订单金额为人民币193.62万元。
在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阶段,为了有力打击犯罪,确保案件质量,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案情,积极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制定了补充侦查提纲,对整个犯罪活动的链条进行梳理,引导公安机关全链条打击犯罪,很快锁定了为QQ号换绑手机号码提供便利的郭某。
经查,郭某是北京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物联卡销售代理商,在明知谢某某购买大量物联卡用于从事非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其仍分多次向谢某某售卖共计42000张物联卡。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向被告人阐明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原则,其中刘某、文某、姚某某、郭某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并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另外,涉及到整个犯罪活动链条上的某果平台运营团队、部分QQ号商、手机卡商以及发卡平台有关嫌疑人的相关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众所周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非是单独犯罪,而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犯罪链条,在这个链条上重要的一环——为其提供即时通信工具的平台,平台上交易的非实名通讯账号给一些不法人员尤其是电信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荆州区检察院积极参与拓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深度,深挖严查案件背后犯罪活动,从源头上给网络诈骗重重一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