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肖莉 周潇)近日,案件当事人饶某某将一面写着“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孝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当面向检察官表示谢意。
多年婚姻解体 为办理房屋共有产权登记诉至法院
饶某某与邓某某因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2月1日,法院判令准予两人离婚。
夫妻俩婚后购置了房产,并各占50%的份额。2021年11月,饶某某持民事判决书和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单方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原所有权登记人为邓某某,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以饶某某和邓某某需一起前来办理或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文书为由,拒绝了饶某某的单方申请。而邓某某以各种理由不配合饶某某办理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饶某某于2021年11月18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邓某某协助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
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检察官调查核实
2022年3月,饶某某到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经调查核实了解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饶某某的单方申请,是因为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解读有分歧。
为达到监督效果,4月14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文的理解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法学教授参加听证,并开展释法说理。
4月19日,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其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依法受理饶某某的房屋变更登记申请,共同维护生效判决文书的司法权威。
房产登记再遇新难题 多方磋商促
4月下旬,在回访饶某某的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该房屋所有权证是1996年办理的,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其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照现有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齐全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该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为推进案结事了,5月6日,孝南区检察院邀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孝南区人民法院、孝南区司法局相关人员、饶某某房屋所在的街道、社区干部参加案件协调,最后促成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饶某某办理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将民事判决书中案涉房屋饶某某占50%份额予以附记。
饶某某也随之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5月18日,人民法院准许饶某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