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尹心)做生意走偏门,为蝇头小利,在经营的理发店,供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结果人财两空还获刑!近日,咸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获判,两嫌疑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这两个嫌疑人就是今天的主人公阿英和阿海。阿英和阿海是一对新婚夫妇,二人各自离异后重组家庭,在咸丰县城租的门面经营理发店。同时,为了读书的儿子在咸丰能有一个住处,夫妻二人还特地租赁另一处房屋居住。
但理发店开门以来,生意一直不景气。正巧,一次来店的客人问起店里是否还有别的交易,阿英和阿海便动起了歪脑筋。经过几番介绍,夫妻二人将租赁的两处房屋提供给外地来的三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介绍,以抽成的方式来获利。
“生意”景气了起来,但法律的红线也被他们悄然触碰,新的生活以错误的方式开始,最终迎接他们的只是牢狱之灾。
“我太后悔了,本来想来城里做点生意照顾孩子,没想到走了歪路,害了自己也害了孩子。”收到判决,阿英和阿海都十分懊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