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姚自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本案受害者没有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将自己的受害经过“如法炮制”侵害他人,“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2022年3月,高某自己“手头紧”,困窘之际想起受害经历,决定如法炮制。由于缺少“启动资金”,高某便将计划告知好友黄某,邀约黄某出资,自己出力,黄某欣然同意。
之后,黄某出资4250元购买了一个游戏账号,高某在游戏平台发布了出售游戏账号的信息,被害人翟某看到信息后与高某取得了联系,双方以4500 元的价格达成了协议。翟某向高某指定的账户支付了1000 元作为定金,高某将游戏账号和密码发给了翟某验号。翟某验号完毕后,向黄某的银行卡转账支付剩余的3500 元,尾款到账,高某立刻修改了游戏账号和密码,同时将被害人翟某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
翟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案件。2022年8月,案件移送咸丰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咸丰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不应该用这样的方式再去欺骗别的消费者,我一定谨记教训,今后不再触犯法律。”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犯罪嫌疑人当场表达了忏悔。
不起诉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要影响,对于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慎,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但同时,不起诉不代表无罪或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37条、刑诉法第177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