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一起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举行公开听证。本次公开听证由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野主持,特别邀请到荆州市人大代表王会方、人民监督员刘卓、政协委员罗会军共同参与。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24日王某某、凡某某、徐某某3人被洪湖市公安局以涉嫌冲击国家机关罪刑事拘留,并于2月21日提请批准逮捕,2月28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3月4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3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后,提请科室讨论,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4月8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8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洪湖市公安局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下达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020年4月14日,洪湖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
赔偿请求人王某某、凡某某、徐某某3人以司法机关错误限制其人身自由被羁押85天为由,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
听证会紧紧围绕各方关注的问题而展开,申请人王某某、凡某某、徐某某充分表达了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承办检察官秦前胜分别就原案处理决定、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阐述,并通过释法说理积极回应了各方的关切。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各自发表了意见。
王会方(荆州市人大代表):秦科长刚才向我们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听了当事人的诉求,三名当事人的诉求是合法的。检察机关可以直视问题,能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今天举行公开听证做的很好该赔偿的依法赔偿,检察机关能依法办理、依法赔偿做的好。
罗会军(政协代表):刚才听秦科长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我对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办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表示赞同。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作出国家赔偿,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作岀赔偿,体现了检察机关有错必究,也是一种检察担当。同意检察机关的审理意见。
刘卓(人民监督员):秦科长把案件的经过讲的很清楚了,今天检察院能正视问题,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之后你们也可以走法律程序反映问题,完全同意检察机关按最新国家赔偿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赔付。
经闭门评议,一致认为申请人的部分申请理由成立,检察机关决定赔偿的拟处理意见正确,应予支持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曾令远点评道:尽最大可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抚慰受害者,这也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彰显了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野点评道:今天这场公开听证会,是洪湖市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关于办理案件“能听证、尽听证”的指示要求,是落实让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通过本次听证,加强了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推进了检察环节的释法说理,对于提升办案质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借助社会第三方共同化解矛盾、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