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色彩风格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之学校保护篇

        【字号:      时间:2022-0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早颁布于1991年,中间经过了2006年、2020年的两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今天,检察官带您走进未成年人的世界!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学校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三、以案释法

          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会遇到哪些侵权行为?检察官通过下列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一

          幼儿园大班的小明是一个热情开朗的小朋友,但在绘画方面的能力比较欠缺,幼儿园教师王某觉得小明的绘画能力太差拖了全班的后腿,心生不满,在一次绘画课中,教师王某当众对小明的绘画作品进行指责:“小明,你看看!这么简单都画不好?绘画水平真差!画不好就站着上课。”小明只能沮丧地拿着绘画作品接受罚站。

          这位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哦!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教师王某面对绘画能力较差的学生,使用简单粗暴的语言,不可避免地挫伤了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没有做到耐心帮助学习能力弱有困难的学生,没有尊重学生小明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案例二

          临近期末考试,某小学课堂上,教师张某正在召开学生家长会,他对前来参会的家长们说道:“各位家长,马上就要期末考试了,为了保证考试成绩,请大家散会后到校门口对面第一家门店腾飞书屋购买某复习资料,让自己的孩子复习使用。”有部分学生家长提出质疑:“老师,我们查阅了在网上购买同款复习资料价格更便宜,难道只能去指定的书店购买吗?”

          这位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哦!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同时,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教师张某要求学生家长到其指定的地点购买复习资料,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家长依法可以自主选择复习资料的购买方式、购买地点、购买数量,无需接受推销或者指定的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案例三

          初中生小明在学校遭遇了同学的欺凌,他找到班级教师李某并把情况作了汇报,“老师,刚刚有同学把我的书包扔进垃圾桶,还在课间休息时把我的头按在墙上,我挣扎的时候把脸也擦伤了!”教师李某听后不以为然,说:“那是同学和你开玩笑呢,这种小事你就不要放在心上,回去也不要告诉你父母,不然激化了矛盾,你以后和同学相处就更难了!”

          这位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教师李某不仅没有及时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反而试图隐瞒,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欺凌无小事,一定不能大事化小,教师对欺凌行为的视而不见,必然引发更严重的矛盾和后果,正确的做法是积极面对并公正处理,保障在校学生拥有一个健康安宁的学习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

          当未成年人遭遇了上述侵权行为,如何面对和维权?检察官说,应冷静处理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违法情形,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将面临下列法律责任:

          1.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关爱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校园、社会应携手,合力呵护祖国花朵,用法律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如果您发现或遇到检察监督案件线索,请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欢迎来电来访。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

          0717-2880507  0717-2880238

          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新区南郡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