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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实推进检务公开 着力打造阳光检察

        【字号:      时间:2022-04-26      

         

          本网讯(通讯员 宛君 肖之云)近年来,黄梅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务公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围绕规范公开这一主题,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扎实推进检务公开, 积极开展“阳光检务”,着力打造阳光检察,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实现了检察权配置科学化、检察权运行规范化、检察权裁量标准化,让检察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提升了检察工作质效。

                                      

          完善制度,“关紧”权力。检察长主动带领班子成员研究和部署检务公开工作,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党组重点议事日程常抓常议,确保每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成效。结合工作经验,该院制定并完善了检务公开制度、检务信息公开指南、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制度一系列工作制度,系统规范检务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工作保障、责任追究,为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保障。重点围绕案件决定权、人事管理权、财物支配权,定制度、造笼子、关权力,特别是事关主要领导的权力。在案件决定权上,采取集体决策和信息系统管理方式,强化对案件决定权的监督。对重大及疑难案件依法通过召开检委会的形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去年以来,共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程序性信息335条,重要案件信息169条,公开生效法律文书564份,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公开率100%。在人事管理权上,建立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机制,通过业务指引明确工作流程、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成果,发挥业绩档案在检察人员提拔任用、岗位交流中的主导作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采取“群众评议、干警推荐、党组票决”的3次票决制,确保了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在资金使用权上,大力推行经费分类管理、集中审批、收支分离和专户管理制度,涉及资金使用的要通过党组决议、六方会签(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分管副检察长、分管财务检察长)、财务审核、监察督导的方式逐级把关审核。同时年底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干警监督。

          构建平台,“晾晒”权力。创建六大平台,将权力晒在全市人民的“放大镜”和“聚光灯”下。一是设立阳光检务大厅。检务大厅集中法律咨询、控告、举报、来信来访、律师阅卷、检察长接访室以及便民服务装置于一身,以便群众了解检察职能、业务流程和案件进展情况。二是建立黄梅检察微信群。创建了全体干警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的工作督导微信群,各部门每天在线公布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官方mobile365立即加入_GBT36507-2018_365bet在线注册、官方微信,该院可及时发布重大检务活动、大要案件、典型案例、办事指南等信息,查看并回复留言建议,积极收集与引导舆情。去年以来,共在上级以上媒体发表宣传稿件500余篇,在微信上发布检察工作信息354条,mobile365立即加入_GBT36507-2018_365bet在线注册上发布1100余条。三是建立检察门户网站。网站增设 “阳光检务”专栏,设置了法律法规查询、案件信息查询、网上举报、阅卷预约、在线交流、人大代表专用信箱、检察长接待日、以及检务公开等栏目,使检察工作更加透明便民。四是开展“举报宣传周”、“矛盾纠纷化解”专项活动、送法下乡等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宣传法律知识和检察职能。五是建立检察接待日。坚持“顶层接访、终极解决”,将每周一上午确定为检察长接访日,周二至周五上午确定为副检察长接访日,接待来访群众,调度上周信访问题,并建立接访日志,记入干部信访档案。通过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察官接待日,接待在押人员亲属,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告知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搭建检察机关和在押人员及家属的“连心桥”。六是搭建检察开放日平台。每年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观看检察成果系列宣传展板、十大精品案件录像片,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驻看守所检察室等系列活动,使检察工作最大限度地贴近群众,从而更好地倾听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强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推动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发展。 

          强化监督,“管住”权力。在关权、晒权的同时,黄骅检察院从各个不同层面,加强对检察权力的监督。一是党内监督。严格落实纪检监察人员跟踪办案、“一案三卡”、执法档案、案件评查、一案一事一监督等措施。同时开展案件回访活动,直接对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进行回访,回访情况向办案人、办案部门直接反馈,有效防范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二是民主监督。自觉接受政协、人民群众的监督,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通过本地报刊、电视及其它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案件等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三是人大监督。积极主动报告检察专项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适时向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对反馈的意见积极整改落实。